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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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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法施行細則 第33條
第 七 章 會議
區漁會會員代表名額規定如下: 一、會員在二百人以上未滿二千人者,為十七人至二十五人。 二、會員在二千人以上未滿四千人者,為二十五人至三十三人。 三、會員在四千人以上未滿六千人者,為三十三人至四十一人。 四、會員在六千人以上未滿一萬人者,為四十一人至五十一人。 五、會員在一萬人以上者,為五十一人至六十一人。 前項會員,不包括贊助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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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的其他條文
第31條
區漁會會員除贊助會員外,人數在二百人以下者,應舉行會員大會,超過二百人者,得依本法第三十五條…
第32條
區漁會會員代表之選舉,依漁民小組劃分選區,漁民小組人數不足產生一名會員代表時,應與鄰近之漁民…
第34條
漁會理事、監事均應親自出席理事、監事會議,除公假及有正當理由外,不得請假。
第35條
漁會各種法定會議,應於開會七日前將召集事由及提議事項通知出席人,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屬於緊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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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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