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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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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法 第33條
第 六 章 權責劃分
漁會總幹事秉承理事會決議,執行任務,向理事會負責。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引用本條的條文
漁會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33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4-6條
合併後區漁會於申請對合併前區漁會所有不動產、應登記之動產、智慧財產權及各項擔保物權之變更、移…
「權責劃分」的其他條文
第30條
漁會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代表)大會休會期間,理事會依會員(代表)大會之決…
第31條
漁會會員(代表)、理、監事之行使職權,應限於會議時為之。
第32條
漁會會員(代表)、理、監事出席法定會議,每人有一表決權;其決議有違反法令或章程,致損害漁會時…
第34條
漁會總幹事執行任務,如有違反法令、章程,致損害漁會時,應負賠償責任。漁會收受與保管之財物,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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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 漁會法 全文
第3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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