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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法 第34條

漁會總幹事執行任務,如有違反法令、章程,致損害漁會時,應負賠償責任。 漁會收受與保管之財物,非因不可抗力致生損害時,總幹事及有關職員負連帶賠償責任。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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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