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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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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法 第36條
第 七 章 會議
漁會理事會議由理事長召集,監事會議由常務監事召集,並各為會議之主席。其開會次數,於漁會章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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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的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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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之。定期會議,各級漁會每年應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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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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