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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法 第35條

漁會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之。 定期會議,各級漁會每年應召集一次。臨時會議,經會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請求,或理事會認為必要時召集之。 前項請求召開之臨時會議,如理事長不於十日內召開時,原請求人得申請主管機關核准,以命令召集之。 區漁會如因會員眾多,致召集會員大會確有困難時,得劃分選區由會員選任代表,改開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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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