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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財務處理辦法 第106條

主辦會計人員於交代時,應將所經管各種圖章、文件、傳票、帳簿、報表及經辦未了事項,造具清冊,交付後任,並由前後任及監交人員分別蓋章,以一份留存原單位及漁會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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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