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漁會財務處理辦法 › 第99條

漁會財務處理辦法 第99條

會計人員對於不合法之會計程序或會計文書應使有關人員完成更正後再予辦理,如遇拒絕更正時應報請總幹事更正之。 前項不合法之行為如出於總幹事命令辦理者,會計人員應以書面申明異議。
AI 白話解釋
← 第98條看 漁會財務處理辦法 全文第10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