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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財務處理辦法 第93條

下列人員為主辦會計人員,受總幹事之指揮監督,負責綜理會計事務並指揮監督其所屬佐理會計人員: 一、全國漁會財務部主任。 二、區漁會財務部主任(股長)。 三、未設部(股)之指定主辦會計人員。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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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