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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財務處理辦法 第20條

第 四 章 會計簿籍
總分類帳採用訂本式,其他各種帳簿得採用訂本式、活頁式或卡片式。 訂本式帳簿應依順序編列頁數,並於啟用前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帳頁之前,須貼印「啟用帳簿日期表」填明漁會名稱、帳簿名稱及冊數、帳簿總頁數、啟用日期等項,並由主管人員及主辦會計人員簽名蓋章。 二、帳頁之後,須貼印「經管本帳簿人員一覽表」,由經管帳簿人員簽名蓋章。遇有人員更調時,應由原經管人員及接管人員分別註明交出或接管日期,並簽名蓋章。 活頁帳簿開始記載前,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每頁應由記帳員及主辦會計人員蓋章。 二、每戶所用之帳頁,應各編頁數,自為起訖。 三、活頁帳簿之簿殼面頁,應黏貼該帳簿名稱及漁會名稱,並附「啟用帳簿日期表」、「經管本帳簿人員一覽表」。 卡片帳應裝箱保管,並得不用帳夾。其處理方法與活頁帳同。 本條所定簿籍以電腦輸出之報表裝訂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總分類帳得依月份編頁成冊。 二、明細分類帳依各科目順序編頁成冊。 年度終了時應加訂封面註明報表張數,由總幹事、會計人員及有關事業單位主管人員在裝訂處蓋章並以電子媒體存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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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簿籍」的其他條文

第19條會計簿籍之名稱規定如下:一、序時帳簿:以事項發生之時序為主而記錄之帳簿,包括現金收入、支出日…第21條會計帳簿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更正:一、日記簿及明細分類帳之登記,未經根據合於規定之記帳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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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