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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財務處理辦法 第49條

經濟事業、金融事業年度決算盈餘於彌補各該事業部門累積虧損後及提撥各該部門事業公積,餘應撥充為漁會總盈餘;各事業部門撥充漁會總盈餘於彌補其他事業部門之虧損後,餘依漁會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比率分配之,並在各該部門設帳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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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