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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財務處理辦法 第50條

經濟事業、金融事業之累積虧損依前條規定彌補,不足時由各該部門依下列次序填補之: 一、法定公積。 二、事業公積。 三、資產公積。 四、固定資產增值公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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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