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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財務處理辦法 第52條

漁會固定資產淨額不得超過其淨值加上長期借款總額。但因購置或汰換安全維護或營業相關設備,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金融事業之固定資產淨額,應依農會漁會信用部各項風險控制比率管理辦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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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