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漁業人僱用私人武裝保全人員辦法 › 第3條

漁業人僱用私人武裝保全人員辦法 第3條

前條第二項第二款之僱用計畫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私人海事保全公司背景資訊。 二、私人海事保全人員團隊規模、組成、設備及其任務。 三、僱用期間。 四、登(離)船時間及地點。 五、私人武裝保全人員自登船至離船期間之指揮和管理。 六、私人武裝保全人員槍砲、彈藥及刀械清單及自登船至離船期間之保管、使用規範。 前項僱用計畫並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私人海事保全公司設立許可文件影本。 二、私人海事保全公司合法持有、運送及使用槍砲、彈藥、刀械之證明文件。 三、僱用契約。 四、私人武裝保全人員名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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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