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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人僱用私人武裝保全人員辦法 第5條

船長應負責管理及監督漁船上私人武裝保全人員及其持有或使用之槍砲、彈藥、刀械。 前項槍砲、彈藥、刀械之保管及使用,自私人武裝保全人員登船至離船期間應建立紀錄保存。 私人武裝保全人員基於急迫需要,合理使用槍砲、彈藥、刀械,不得逾越必要程度。漁業人並應於發生使用後立即通報漁船所屬漁業團體轉知中央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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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