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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權登記規則 第1條

第 一 章 總則
本規則依漁業法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AI 白話解釋

「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2條漁業權登記由核發漁業權證照之主管機關辦理之。第3條漁業權登記事項如左:一、漁業權之取得、合併、分割、變更、讓與、繼承、消滅、撤銷、限制及停止。…第4條關於漁業權之登記,除本規則第二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三十四條之規定外,非經當事人申請,不得為之。第5條漁業權登記由登記權利人申請;其有登記義務人者,應由權利人及義務人共同申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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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