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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權登記規則 第21條

依據訴願之決定或行政訴訟之判決為更正登記時,於相當事項欄註明其事項、原因及年月日,並將被更正之事項以朱線塗銷之。 前項情形其更正涉及漁場時,應將新漁場圖編訂於漁場圖冊之末,記載其登記號數。另於原漁場圖訴明因更正編入某冊某頁,並以朱線塗銷原漁場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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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