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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權登記規則 第6條

主管機關為辦理漁業權登記,應置備左列漁業冊: 一、專用漁業權登記冊。 二、定置及區劃漁業權登記冊。 三、入漁權登記冊。 四、漁場圖冊。 前項各款漁業冊之樣式附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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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