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漁業權登記規則 › 第10條

漁業權登記規則 第10條

漁業冊登記用紙,每份一頁,每冊五十頁,每頁依次編號。 前項用紙不敷記載時,應編製新用紙,以同一登記號數及頁數接續登記;並於原用紙之登記號數下及頁數左側以括弧註明第一字樣,於新用紙之登記號數及頁數下以括弧註明第二、第三等字樣。
AI 白話解釋
← 第9條看 漁業權登記規則 全文第1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