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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權登記規則 第11條

漁業權人,抵押權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申請抄發漁業冊,或閱覽漁業冊及其附屬文件。 為前項之申請者,應於申請書中記載左列各款: 一、申請人之姓名或名稱、住所。 二、登記人之姓名或名稱、住所。 三、申請事項及目的。 四、申請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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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