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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法 第46條

主管機關為達到水產資源保育之目的,得對特定漁業種類,實施漁獲數量、作業狀況及海況等之調查。 主管機關實施前項調查時,得要求漁業人或漁業從業人,提出漁獲數量、時期、漁具、漁法及其他有關事項之報告,該漁業人或漁業從業人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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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