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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法 第50條

第 五 章 保育與管理
漁業人對於作業地區、漁場或採捕、養殖方法遇有爭執時,得申請該管主管機關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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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育與管理」的其他條文

第44條主管機關為資源管理及漁業結構調整,得以公告規定左列事項:一、水產動植物之採捕或處理之限制或禁…第45條為保育水產資源,主管機關得指定設置水產動植物繁殖保育區。水產動植物繁殖保育區之設置,由直轄市…第46條主管機關為達到水產資源保育之目的,得對特定漁業種類,實施漁獲數量、作業狀況及海況等之調查。主…第47條(刪除)第48條採捕水產動植物,不得以左列方法為之:一、使用毒物。二、使用炸藥或其他爆裂物。三、使用電氣或其…第49條主管機關得派員至漁業人之漁船、漁業權漁場、陸上魚塭或其他有關場所,檢查其漁獲物、漁具、簿據及…第51條同一漁場有多種漁法採捕時,主管機關得徵詢漁業人意見,訂定作業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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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