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漁產平準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第5條

漁產平準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5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漁產品價格低於平準價格之價差補貼支出。 二、漁民團體或漁業團體辦理實物平準之利息及倉租補貼支出。 三、管理及總務支出。 四、其他有關支出。
AI 白話解釋
← 第4條看 漁產平準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全文第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