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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產平準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第8條
漁產平準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8條
漁產品在所指定批發市場作批發交易後,魚市場應於每月五日前將上月所 代收應提撥價差之金額繳入本基金所指定之存款帳戶;或將所應補貼價差 之供應人名稱、漁產品項目、品級、交易數量、價格及補貼金額報農業特 別收入基金管理會核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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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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