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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船從事魷釣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 第7條
漁船從事魷釣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第7條
第 二 章 作業許可之申請及核定
漁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經營者得檢具
第五條
第一項規定之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作業許可,不受前條申請程序及期限規定之限制: 一、經營者變更。 二、租用他人漁船並取得漁業證照。 三、新船建造完成後取得漁業證照。 四、依漁業法
第十一條
第二項規定申請核准休業,休業終了復業。 五、換發漁業證照。 六、收回漁業證照處分執行完畢,或罰鍰繳納完畢。 七、取得當年度作業許可之運搬船,申請增加作業洋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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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業許可之申請及核定」的其他條文
第5條
經營者申請所屬漁船次年度赴各漁區之作業許可者,應填具申請書(附件二),並檢附下列文件:一、有…
第6條
申請漁船次年度作業許可者,應檢具前條規定之文件,於當年十月十五日前向台灣區遠洋魷魚暨秋刀魚漁…
第8條
申請作業許可案件經主管機關審查通過者,核發遠洋漁業作業許可證明書,許可期間最長為一年,且不得…
第9條
經許可作業之漁船,其申請書所載資料變更,或漁船外部特徵與已提交之船舶照片不同者,經營者應於變…
第9-1條
已取得作業許可之魷釣漁船經營者,得隨時向魷秋公會登記,由魷秋公會報送主管機關申請新增作業漁區…
← 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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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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