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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船從事魷釣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 第14條
漁船從事魷釣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第14條
第 四 章 漁船船位回報管理
漁船停泊於國內港口三日以上,或於國外港口上架維修者,或停泊於國外港口七日以上者,經營者得檢具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關閉船位回報器,經許可後始得關機。 非以上架維修為目的,於國外港口申請關閉船位回報器者,漁船關閉船位回報器期間,應每週提供一張漁船泊港照片,未按時提供者,主管機關得命其開機。 第一項許可關機期間,每次不得逾六個月;關機期間屆滿前,經營者得依前項規定申請繼續關機。 漁船於船位回報器關機期間,不得出港。 漁船船位回報器重新開機後,應經受託專業機構確認可正常回報船位資料,始得出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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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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