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合約範本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漁船從事魷釣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 第15條
漁船從事魷釣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第15條
第 四 章 漁船船位回報管理
漁船船上,應備妥至少一套船位回報器備品。 船位回報器識別碼有異動時,經營者應以書面方式通知主管機關或受託專業機構。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漁船船位回報管理」的其他條文
第13條
漁船應維持船位回報器全年正常運作,漁船進港時,亦同。漁船應至少每小時自動回報一次船位。船位回…
第14條
漁船停泊於國內港口三日以上,或於國外港口上架維修者,或停泊於國外港口七日以上者,經營者得檢具…
第16條
受託專業機構連續二次未收到船位回報器回報之船位,視為船位回報器斷訊;連續三日斷訊,視為船位回…
第17條
漁船船位回報器當航次斷訊累計五日以上者,主管機關得命令漁船立即停止作業,限期直航返回指定港口…
第17-1條
漁船不在我國管轄海域內且未取得有效遠洋漁業作業許可者,仍應維持船位回報全年正常運作,並依第十…
← 第14條
看 漁船從事魷釣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全文
第1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