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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船從事魷釣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第15條

第 四 章 漁船船位回報管理
漁船船上,應備妥至少一套船位回報器備品。 船位回報器識別碼有異動時,經營者應以書面方式通知主管機關或受託專業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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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