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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船用引擎容許耗用能源標準及管理辦法 第11條

中央主管機關必要時,得指定有關檢驗機構對漁船用引擎之燃油消耗率進行抽查測試。 前項抽查測試,得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漁業主管機關於漁業證照核發前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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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