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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船用引擎容許耗用能源標準及管理辦法
› 第6條
漁船用引擎容許耗用能源標準及管理辦法 第6條
前條所稱正式性能測試紀錄,應記載列事項: 一、製造國別、廠牌、型式、外型、製造號碼及製造日期。 二、測試日期。 三、檢驗機構名稱。 四、連續最大輸出功率、迴轉數、缸數、行程數、缸徑及活塞行程。 五、測試用燃油種類及其低熱值。 六、連續最大輸出功率之四分之三負載及全負載測試時之燃油消耗率。 七、測試時測試地點之大氣壓力、大氣之水蒸汽分壓及各測試時之平均室溫。 八、與性能測試有關之各種溫度及壓力。 九、其他依有關規定試驗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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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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