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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船船員管理規則
› 第6條
漁船船員管理規則 第6條
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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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
本規則依漁業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規則用詞,定義如下:一、漁船:指經營漁業之船舶、舢舨、漁筏及漁業巡護船、漁業試驗船、漁業訓…
第3條
船員、觀察員及檢查員應領有漁船船員手冊,幹部船員並應領有幹部船員執業證書,依就業服務法僱用之…
第4條
幹部船員職務依所適任漁船之長度、主機推進動力、航行作業水域、設備維修方式,區分類別、等級如下…
第5條
漁業人在境內僱用外國籍船員者,應申請外國籍船員證,並應符合就業服務法及其相關法令之規定。
第5-1條
為保障漁船船員權益,並確保航行作業安全,漁業人應辦理下列事項:一、僱用足額之合格幹部船員及普…
第7條
漁船應置船員名冊及申報進出港等相關資料。長度二十四公尺以上或經許可從事遠洋漁業之漁船,除依前…
第8條
船員之僱用及待遇,應由漁業人與船員雙方訂立書面勞動契約;其契約應載明下列事項:一、漁業人及船…
第8-1條
領有漁船船員手冊之船員受僱於非我國籍漁船者,應於受僱後三個月內,檢附相關文件報中央主管機關備…
← 第5-1條
看 漁船船員管理規則 全文
第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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