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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船船員管理規則 第8條

第 一 章 總則
船員之僱用及待遇,應由漁業人與船員雙方訂立書面勞動契約;其契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漁業人及船員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及編號。 二、締約日期及地點。 三、服務之漁船名稱、編號及擔任職務。 四、作業漁場區域。 五、薪資數額及給付方式。 六、提供船員船上工作安全設備及生活物資。 七、休息及休假。 八、投保保險種類及保險金額。 九、契約終止條件。 十、契約有效期間。 十一、其他約定事項。 前項勞動契約正本,漁業人與船員應各執一份。 第一項勞動契約範本,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大陸船員、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及依就業服務法引進之外國籍船員之僱用及待遇,其他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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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