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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船船員管理規則 第7條

漁船應置船員名冊及申報進出港等相關資料。 長度二十四公尺以上或經許可從事遠洋漁業之漁船,除依前項規定辦理外,並應於船上備置漁業人與船員簽訂之書面勞動契約影本,以供船員查閱。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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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