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演藝事業暨演藝人員輔導管理規則 › 第10條

演藝事業暨演藝人員輔導管理規則 第10條

戲劇院之營業地點,應在都市計畫住宅區、行政區及其他限制使用區以外 ,並應距離學校、醫院等五十公尺以上。 前項距離以二建築基地境界線最近二點作直線測量。
AI 白話解釋
← 第9條看 演藝事業暨演藝人員輔導管理規則 全文第1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