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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藝事業暨演藝人員輔導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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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藝事業暨演藝人員輔導管理規則 第11條
戲劇院之安全、消防設備及衛生、噪音標準,除應符合相關法令規定外, 並應注意左列事項: 一、加強安全措施,並確保緊急避難路線之暢通。 二、營業場所經常保持清潔。 三、各項安全設備應定期保養維修。 四、不得安裝具有違法性、傷害性、危險性之設備。 五、供觀眾出入之通道不得裝置暗鎖、遙控鎖或擅自增加伸展台、櫃桿及 使用與營業項目不符之設施。 六、於明顯處懸掛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公會會員證明。 前項規定之設施,主管機關應會同有關機關定期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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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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