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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藝事業暨演藝人員輔導管理規則 第9條

演藝公司或商號非經檢附營利事業登記證明或演藝社團或財團非經檢附核 准設立登記證明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報備,不得經營或辦理演出業務。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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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