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演藝事業暨演藝人員輔導管理規則 › 第22條

演藝事業暨演藝人員輔導管理規則 第22條

本規則所定之營業有違法行為時,該主管機關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未經登記即行營業或經營登記範圍外之業務者,依公司法、商業登記 法之規定。 二、未經營業登記擅自營業或登記之事項不實者,依營業稅法之規定。 三、違反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或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依都市計畫法、 區域計畫法之規定。 四、違反變更建築物之使用或擅自擴大營業場所者,依建築法之規定。 五、違反消防安全設備之規定者,依消防法之規定。 六、有違反社會秩序行為或犯罪嫌疑者,依社會秩序維護法、刑法之規定 。 七、違反環境保護之規定者,依環境保護法之規定。 八、違反其他法令規定者,依其規定。 前項違法情節重大者,該管主管機關得依建築法、電業法及自來水法等之 有關規定,通知電業、自來水事業停止供電、供水。違反第十三條第一款 之規定者撤銷其登記證或許可。違反第十三條第二款至第四款各款或第十 五條各款之規定者,經主管機關糾正而不改善者撤銷其登記證或許可。
AI 白話解釋
← 第21條看 演藝事業暨演藝人員輔導管理規則 全文第2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