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演藝事業暨演藝人員輔導管理規則
› 第6條
演藝事業暨演藝人員輔導管理規則 第6條
演藝團體合於左列規定者,得申請所在地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審查 核發登記證: 一、有固定之處所及必需之設備。 二、負責人應符合
第五條
之規定。 前項之申請,應檢附組織狀況、設備清冊、經費來源、訓練演出計畫、負 責人身分及演、職員名冊等資料。演藝團體登記後,登記事項有變更時, 應向原核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登記證有遺失時,應申請補發。但不得重 複登記。 年滿十五歲之國民,得參加演藝事業;但未滿十五歲,參加營利性演藝表 演,則需取得法定代理人同意書。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5條
看 演藝事業暨演藝人員輔導管理規則 全文
第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