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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藝事業暨演藝人員輔導管理規則 第7條

演藝公司或商號、演藝社團或財團演出時,應檢附左列文件向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申請許可: 一、職員及演藝人員名冊三份。 二、負責人或專職管理人身分證明文件。 戲劇院應檢附左列文件,向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申請許可: 一、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 二、建築物使用執照或合法房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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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