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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藝事業暨演藝人員輔導管理規則 第8條

演藝團體未辦妥登記者不得辦理演藝表演事宜,已登記者不得表演登記以 外之項目。 機關、團體、公私事業或學校及其他組織所組成以演藝為興趣之團體辦理 非以營利為目的之表演者,不受前項限制。但受演藝事業邀請從事營利性 表演者,其表演所得應依法辦理稅捐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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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