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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生病病患人權保障及補償條例
› 第2條
漢生病病患人權保障及補償條例 第2條
本條例所稱漢生病病患,係指相關法令所規定之痲瘋(癩)病病人及康復者。 其他法令所稱之痳瘋(癩)病與痲瘋(癩)病病人,自本條例施行日起六個月內,各主管機關應依本條例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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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所定補償及保障方式如下:一、回復名譽:包括公開道歉、追悼亡者、積極宣導正確漢生病知識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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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於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十月二十五日至本條例施行前罹患漢生病,而於九十四年十月二十六日至本條例施行…
第11條
依本條例所受領之補償金或撫慰金,免繳所得稅。
第12條
本條例所需經費,由主管機關循預算程序辦理。
第13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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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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