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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生病病患人權保障及補償條例 第7條

主管機關應於受理申請後三個月內審查完竣,並將審查結果通知申請人。 經主管機關審查認定符合補償資格者,應於審查結果通知送達之翌日起二個月內一次發給補償金。 前項通知自通知送達領取之翌日起逾二年未領取者,不予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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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