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漢生病病患人權保障及補償條例 › 第3條

漢生病病患人權保障及補償條例 第3條

本條例所定補償及保障方式如下: 一、回復名譽:包括公開道歉、追悼亡者、積極宣導正確漢生病知識及推動有助回復漢生病病患名譽之社會教育政策等措施。 二、給予補償金。 三、醫療權益:包括設置符合漢生病病患特殊身心狀況需求之醫療設施、設備,並配置充足之醫事與行政人力,及從事漢生病防治研究等措施。 四、安養權益:包括生活津貼、回歸社區與家庭之協助、終身治療與照護、復健及養護等措施;本條例施行前,為照顧漢生病病患而入住於院內之照護人,於該漢生病病患安養期間,得伴同居住。
AI 白話解釋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本條例所稱漢生病病患,係指相關法令所規定之痲瘋(癩)病病人及康復者。其他法令所稱之痳瘋(癩)…第4條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第5條於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十月二十五日至本條例施行前罹患漢生病而現仍生存者,依下列規定給予補償:一、…第6條申請補償金者,應以書面為之;其內容包括下列事項:一、申請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第7條主管機關應於受理申請後三個月內審查完竣,並將審查結果通知申請人。經主管機關審查認定符合補償資…第8條政府應於樂生療養院內適當範圍進行漢生醫療園區之規劃,作為紀念及公共衛生教育之用。第9條補償金請求權,不得讓與、繼承、扣押或供擔保。第10條於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十月二十五日至本條例施行前罹患漢生病,而於九十四年十月二十六日至本條例施行…第11條依本條例所受領之補償金或撫慰金,免繳所得稅。第12條本條例所需經費,由主管機關循預算程序辦理。第13條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 第2條看 漢生病病患人權保障及補償條例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