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濕地保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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濕地保育法 第20條
各級政府於重要濕地或
第十五條
第二項規定納入整體規劃及管理範圍之其他濕地及周邊環境內辦理下列事項時或其計畫有影響重要濕地之虞者,應先徵詢中央主管機關之意見: 一、擬訂、檢討或變更區域計畫、都市計畫或國家公園計畫。 二、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三、審核或興辦水利事業計畫。 四、審核或興辦水土保持計畫。 五、其他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核興辦事業計畫或開發計畫。 六、其他開發或利用行為經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有必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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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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