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濕地保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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濕地保育法 第19條
第 三 章 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
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公告實施後,主管機關應每五年至少檢討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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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的其他條文
第13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國家濕地保育綱領,總體規劃與推動濕地之保育策略與機制,並報行政院備查。前項…
第14條
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之擬訂及核定程序如下;其變更及廢止,亦同。一、國際級: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
第15條
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一、計畫範圍及計畫年期。二、上位及相關綱領、計畫之指導…
第16條
前條第一項第七款之功能分區,得視情況分類規劃如下,並依前條第一項第七款及第八款規定實施分區管…
第17條
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應於重要濕地評定公告之日起算一年內擬訂完成,並辦理公開展覽。重要濕地保…
第18條
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經核定後,主管機關應自收受核定公文之日起算三十日內,將計畫書圖公告,並登…
← 第18條
看 濕地保育法 全文
第20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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