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濕地保育法 第34條

濕地基金用途限定如下: 一、濕地之研究、調查、勘定、監測、保存、維護與明智利用相關費用。 二、濕地保育及復育補助。 三、濕地環境教育、解說、創作及推廣。 四、濕地保育及復育獎勵。 五、濕地保育國際交流合作。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有關濕地保育及復育之費用。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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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