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濕地保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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濕地保育法 第32條
第 六 章 濕地標章及濕地基金
為透過市場機制擴大社會參與濕地保育及推廣濕地環境教育,中央主管機關得設立濕地標章。 自然人、法人、團體或機關(構)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使用濕地標章,並應繳交一定比例之回饋金;其申請應具備之條件、程序、應檢附文件、使用方式、許可、廢止、回饋金之繳交與運用、標章之發行與管理、推廣獎勵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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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濕地標章及濕地基金」的其他條文
第33條
主管機關為執行濕地保育相關事項,得成立濕地基金,其來源如下:一、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七條及前…
第34條
濕地基金用途限定如下:一、濕地之研究、調查、勘定、監測、保存、維護與明智利用相關費用。二、濕…
← 第3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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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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