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濕地保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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濕地保育法 第40條
本法公布施行前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國際級及國家級國家重要濕地,於本法施行後,視同國際級與國家級重要濕地。 本法公布施行前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地方級國家重要濕地,於本法施行後,視同
第十二條
第一項之地方級暫定重要濕地,並予檢討;其再評定期限,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分批公告,不受
第十條
第三項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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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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