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濕地影響說明書認定基準及民眾參與準則 第11條

自行評估實施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款異地補償或生態補償措施,應說明下列事項: 一、實施理由。 二、可能受影響重要濕地之生態系特色、生態基準、保育類野生動物與重要物種族群、個體生態及棲地需求等。 三、異地補償或生態補償實施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補償區位及其周邊地區環境現況說明。 (二)補償目標。 (三)補償區位選址說明、異地補償面積比率計算、異地補償或生態補償功能基準計算。 (四)異地補償或生態補償實施方法及進度規劃。 (五)補償地點規劃設計,如水文、底土、地面高程之設計與建造及植被設計等。 (六)補償濕地之經營管理計畫。 (七)補償成果監測計畫。 (八)所需經費。 前項第二款所定生態基準,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生物多樣性基準。 二、初級生產力基準。 三、重要物種族群數量及結構。 第一項第二款保育類野生動物與重要物種族群及個體生態之評估說明,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生活史。 二、族群量及趨勢。 三、棲地特性與現有及潛在生存威脅因子。 四、食性。 五、習性及特殊行為。 六、活動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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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