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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
› 第1條
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 第1條
第 一 章 總則
本準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三十三條之一
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引用本條的條文
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36條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九日施行。本準則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修正…
「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2條
本準則適用於本條例第三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之各類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機關(構)(以下簡稱檢驗機構…
第3條
本準則名詞,定義如下:一、濫用藥物:指非以醫療為目的,在未經醫師處方或指示情況下,使用本條例…
看 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 全文
第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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