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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
› 第25條
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 第25條
每一批初步檢驗檢體,應包括下列各品管尿液: 一、一個以上不含待測藥物或其代謝物之尿液。 二、一個以上在待測藥物或其代謝物閾值濃度以上約百分之二十五之品管尿液。 三、一個以上在待測藥物或其代謝物閾值濃度以下約百分之二十五之品管尿液。 四、一個以上品管檢體為實驗室內部之盲品管尿液。 單一初步檢驗方法可同時檢測十種以上藥物或其代謝物者,檢驗機構應至少選擇十種藥物或其代謝物作為品管項目;其項目,每年並檢討之。 前項品管項目之選擇,應以常檢出之藥物或其代謝物為優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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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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