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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
› 第27條
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 第27條
每一批確認檢驗檢體,應包括下列各品管尿液: 一、在閾值濃度之單點校正檢體。 二、一個以上不含待測藥物或其代謝物之尿液。 三、一個以上在待測藥物或其代謝物閾值濃度百分之二十五內之陽性品管尿液。 四、一個以上在待測藥物或其代謝物閾值濃度百分之二十五內之陰性品管尿液。 五、一個以上品管檢體為實驗室內部之盲品管尿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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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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